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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鷹潭公布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兩名領導干部充當保護傘被判刑
發布時間: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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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鷹潭全市兩級法院堅持打擊黑惡犯罪與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相結合,從嚴從快審結了一批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其中一審審結7件7人,二審審結2件2人,所有被告人全部被判處實刑,并被判處財產刑。其中判處罰金140萬元,判處追繳、沒收違法所得財產305.69萬元。

 

典型案例

 

一、羅某生貪污、受賄罪案

 

基本案情

 

1.貪污事實

 

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羅某生擔任余江縣中童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8年1月28日,余江縣土地整理工程建設項目部以拆遷費、拆遷補償費、整理工程費的名義撥付20萬元至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2008年1月29日,羅某生以提取備用金的名義將該20萬元轉賬至其本人銀行賬戶,同日將其中8萬元返還給余江縣國土局作為國土局工作經費,2萬元被羅某生用于中童鎮政府公務開支。2008年3月4日,羅某生將10萬元轉賬給其妻弟涂某保。2008年4月以及2008年8月,羅某生以中童鎮政府的名義分別和鄧某勝、童某龍簽訂虛假工程協議及工程結算表,并叫鄧某勝、童某龍開具虛假“修復乘龍村橋”、“地下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發票20萬元。后羅某生將虛開的20萬元工程發票拿到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沖抵其本人在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財務上的20萬元備用金。2009年下半年,涂某保將10萬元歸還給羅某生,羅某生將該10萬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2.受賄事實

 

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羅某生擔任余江縣馬荃鎮黨委書記。任職期間,羅某生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吳某生關照,先后五次收受吳某生的錢款共計22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羅某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騙取國家資金,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在貪污罪中,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受賄罪中,其具有認罪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羅某生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羅某生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羅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典型。隨著國家對村鎮建設的重視,村鎮工程項目資金的投入日益增多,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經手的項目資金也隨之增加,這給腐敗分子中飽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機。本案被告人羅某生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伙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的方式騙取拆遷費、拆遷補償費、整理工程費,其貪腐行為阻礙了村鎮工程建設,侵害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依法懲處;任職期間,被告人羅某生還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關照,收受他人錢款,是典型的“保護傘”。對被告人羅某生判處刑罰,對充當黑惡勢力的腐敗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捍衛群眾利益、堅決鏟除“毒瘤”的鮮明態度。

 

二、方某升受賄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擔任貴溪市耳口鄉黨委書記、泗瀝鎮黨委書記、貴溪市發改委主任、貴溪市委辦主任、貴溪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義、方某法、祝某等、錢某生、許某葉、江某華、汪某輝、方某鋒、孫某、楊某圣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80.085284萬元,數額巨大,且利用職務之便縱容涉黑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造成國家砂石資源重大損失。

 

裁判結果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擔任貴溪市耳口鄉黨委書記、泗瀝鎮黨委書記、貴溪市發改委主任、貴溪市委辦主任、貴溪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義、方某法、祝某等、錢某生、許某葉、江某華、汪某輝、方某鋒、孫某、楊某圣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80.085284萬元,數額巨大,且利用職務之便縱容涉黑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造成國家砂石資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其能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方某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方某生從鄉黨委書記一步一步晉升至副市長,其本應在其位謀其政,充分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一方百姓干實事,然而面對眾多誘惑,被告人方某生摒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蛻變為黑惡勢力“保護傘”,在權欲的引誘下逐漸走向腐敗的深淵。被告人方某生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依法懲處其包括涉黑涉惡腐敗在內的犯罪行為,是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更是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起到威懾與警示教育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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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鷹潭兩級法院始終把牢司法立場,堅持依法辦案、從嚴懲處,精心審理好每一起黑惡犯罪案件,共審理涉黑惡案件110件669人。通過審判,有力地打擊了黑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吳某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余江區馬荃鎮漁業居委會(俗稱“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護漁業資源為名成立了名為“護港隊”的非法組織,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吳某生為首,部分被告人為骨干成員,其他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把持基層政權,以暴力或在社會上的暴力名聲為依托,在馬荃鎮、余江城區、龍虎山、白塔河沿線大肆開設賭場,插手工程、欺壓群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勒索私人財物;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糾集他人毆打、恐嚇他人;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致一人重傷;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助。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案認罪認罰且當庭宣判的涉黑案件。以吳某生為首的涉黑犯罪團伙,利用插手基層事務或者暴力手段,稱霸一方、欺壓群眾,損害基層群眾的利益,影響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在各政法機關的通力協作下,成功打掉并摧毀了這個長期稱霸一方、欺壓群眾的村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取得了幾個好效果。一是全案認罪認罰,做到了對全案被告人既依法嚴懲,又罰當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無一人上訴,一審判決及時生效。二是審判執行高效,審理用時僅用45天,其中公開庭審時間也僅用1天;判決生效三日內,追繳、退賠、罰金等共計588萬元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三是被害人損失全部得到退賠。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全部得到退賠,得到當地群眾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贊揚。

 

四、江某和等1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采礦、行賄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生自幼生長在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上世紀80年代因其嫁在鄰村的姐姐與同村村民鄧某福發生矛盾糾紛,便糾集洪塘村百余人到鄧某福家打砸搶,江某生家族因此惡名遠揚。1992年始,江某生帶領其兒子即被告人江萬某、江文某、江某和進入江西貴溪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溪化肥廠或貴化,2012年更名為江西六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六國化工)磷石膏渣場(以下簡稱渣場)運輸磷石膏并出售獲利。1996年,江某生家族為維護其在渣場的一己私利,江某和持鐵鏟打傷時任洪塘村村委會書記江水茂,1999年毆打時任村委會書記江某道,因敢打斗狠出名。此后,江某生、江某和等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排擠渣場競爭對手且獲勝,樹立了其家族強勢地位,在洪塘村及周邊形成了非法影響,并積累了一定經濟基礎。

 

為阻止貴溪化肥廠收回渣場經營管理權,達到長期霸占、壟斷渣場非法獲利的目的,被告人江某生、江某和、江有某、江萬某、江文某等人商議成立公司,召開村民大會,鼓動村民入股,并以公司是村辦集體企業為名,對政府施壓,抗衡貴溪化肥廠。在江某生、江某和的組織、策劃、指揮下,2004年12月13日成立了以江某生為董事長的貴溪長生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以公司名義強行霸占渣場。2005年,江某和因與洪塘村采砂合伙人江某榮在經營理念上產生分歧,便指使江某發、江某根、嚴某榮等人將江某榮殺成重傷,為控制砂場奠定了基礎。此后某根、江某發、江某飛等人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犯罪為活動,逐步發展形成以宗族勢力為基礎,以宗親、發小為紐帶,以公司為手段,早期以江某生、江某和為組織者、領導者,2010年以后以江某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江某發、江某輝、江有某、江某根為積極參加者,以江某發、江某有、江勝某、江某成、江萬某、江文某、江某飛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裁判結果

 

余江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江某發、江某輝、江有某、江某根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十二年、五年和十年,并分別被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和一百五十萬元;其余該組織一般參加者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若干。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江某和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憑借已形成的黑勢力,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排擠渣場競爭對手且獲勝,樹立了其家族強勢地位,在洪塘村及周邊形成了非法影響,并積累了一定經濟基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的公正判處,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五、付某勝等9人犯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詐騙等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勝因參與故意殺人,被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間,結識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付某勝出獄后不思悔改,對外宣稱其故意殺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組織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累積威名。2014年以來,付某勝糾集無業人員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楊某強、徐某、趙某松、左某軍、赫某鑫、葉某波等人多次進行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付某勝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為重要成員,楊某強、徐某、趙某松、左某軍、赫某鑫、葉某波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聽從付某勝指揮,以付某勝開辦的公司為活動場所。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付某勝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深感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貴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付某勝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三萬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付某勝具有犯罪前科,出獄后不思悔改,并以其開辦的公司為活動場所,逞強爭霸、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以付某勝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集團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深感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案的宣判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切實增強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

(來源: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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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公布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兩名領導干部充當保護傘被判刑
發布時間: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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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鷹潭全市兩級法院堅持打擊黑惡犯罪與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相結合,從嚴從快審結了一批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其中一審審結7件7人,二審審結2件2人,所有被告人全部被判處實刑,并被判處財產刑。其中判處罰金140萬元,判處追繳、沒收違法所得財產305.69萬元。

 

典型案例

 

一、羅某生貪污、受賄罪案

 

基本案情

 

1.貪污事實

 

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羅某生擔任余江縣中童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8年1月28日,余江縣土地整理工程建設項目部以拆遷費、拆遷補償費、整理工程費的名義撥付20萬元至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2008年1月29日,羅某生以提取備用金的名義將該20萬元轉賬至其本人銀行賬戶,同日將其中8萬元返還給余江縣國土局作為國土局工作經費,2萬元被羅某生用于中童鎮政府公務開支。2008年3月4日,羅某生將10萬元轉賬給其妻弟涂某保。2008年4月以及2008年8月,羅某生以中童鎮政府的名義分別和鄧某勝、童某龍簽訂虛假工程協議及工程結算表,并叫鄧某勝、童某龍開具虛假“修復乘龍村橋”、“地下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發票20萬元。后羅某生將虛開的20萬元工程發票拿到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沖抵其本人在余江縣中童鎮財政所財務上的20萬元備用金。2009年下半年,涂某保將10萬元歸還給羅某生,羅某生將該10萬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2.受賄事實

 

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羅某生擔任余江縣馬荃鎮黨委書記。任職期間,羅某生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吳某生關照,先后五次收受吳某生的錢款共計22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羅某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騙取國家資金,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在貪污罪中,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受賄罪中,其具有認罪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羅某生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羅某生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羅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典型。隨著國家對村鎮建設的重視,村鎮工程項目資金的投入日益增多,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經手的項目資金也隨之增加,這給腐敗分子中飽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機。本案被告人羅某生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伙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的方式騙取拆遷費、拆遷補償費、整理工程費,其貪腐行為阻礙了村鎮工程建設,侵害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依法懲處;任職期間,被告人羅某生還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給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關照,收受他人錢款,是典型的“保護傘”。對被告人羅某生判處刑罰,對充當黑惡勢力的腐敗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捍衛群眾利益、堅決鏟除“毒瘤”的鮮明態度。

 

二、方某升受賄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擔任貴溪市耳口鄉黨委書記、泗瀝鎮黨委書記、貴溪市發改委主任、貴溪市委辦主任、貴溪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義、方某法、祝某等、錢某生、許某葉、江某華、汪某輝、方某鋒、孫某、楊某圣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80.085284萬元,數額巨大,且利用職務之便縱容涉黑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造成國家砂石資源重大損失。

 

裁判結果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擔任貴溪市耳口鄉黨委書記、泗瀝鎮黨委書記、貴溪市發改委主任、貴溪市委辦主任、貴溪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義、方某法、祝某等、錢某生、許某葉、江某華、汪某輝、方某鋒、孫某、楊某圣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80.085284萬元,數額巨大,且利用職務之便縱容涉黑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造成國家砂石資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其能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方某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方某生從鄉黨委書記一步一步晉升至副市長,其本應在其位謀其政,充分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一方百姓干實事,然而面對眾多誘惑,被告人方某生摒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蛻變為黑惡勢力“保護傘”,在權欲的引誘下逐漸走向腐敗的深淵。被告人方某生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依法懲處其包括涉黑涉惡腐敗在內的犯罪行為,是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更是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起到威懾與警示教育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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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鷹潭兩級法院始終把牢司法立場,堅持依法辦案、從嚴懲處,精心審理好每一起黑惡犯罪案件,共審理涉黑惡案件110件669人。通過審判,有力地打擊了黑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吳某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余江區馬荃鎮漁業居委會(俗稱“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護漁業資源為名成立了名為“護港隊”的非法組織,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吳某生為首,部分被告人為骨干成員,其他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把持基層政權,以暴力或在社會上的暴力名聲為依托,在馬荃鎮、余江城區、龍虎山、白塔河沿線大肆開設賭場,插手工程、欺壓群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勒索私人財物;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糾集他人毆打、恐嚇他人;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致一人重傷;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助。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案認罪認罰且當庭宣判的涉黑案件。以吳某生為首的涉黑犯罪團伙,利用插手基層事務或者暴力手段,稱霸一方、欺壓群眾,損害基層群眾的利益,影響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在各政法機關的通力協作下,成功打掉并摧毀了這個長期稱霸一方、欺壓群眾的村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取得了幾個好效果。一是全案認罪認罰,做到了對全案被告人既依法嚴懲,又罰當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無一人上訴,一審判決及時生效。二是審判執行高效,審理用時僅用45天,其中公開庭審時間也僅用1天;判決生效三日內,追繳、退賠、罰金等共計588萬元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三是被害人損失全部得到退賠。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全部得到退賠,得到當地群眾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贊揚。

 

四、江某和等1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采礦、行賄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生自幼生長在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上世紀80年代因其嫁在鄰村的姐姐與同村村民鄧某福發生矛盾糾紛,便糾集洪塘村百余人到鄧某福家打砸搶,江某生家族因此惡名遠揚。1992年始,江某生帶領其兒子即被告人江萬某、江文某、江某和進入江西貴溪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溪化肥廠或貴化,2012年更名為江西六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六國化工)磷石膏渣場(以下簡稱渣場)運輸磷石膏并出售獲利。1996年,江某生家族為維護其在渣場的一己私利,江某和持鐵鏟打傷時任洪塘村村委會書記江水茂,1999年毆打時任村委會書記江某道,因敢打斗狠出名。此后,江某生、江某和等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排擠渣場競爭對手且獲勝,樹立了其家族強勢地位,在洪塘村及周邊形成了非法影響,并積累了一定經濟基礎。

 

為阻止貴溪化肥廠收回渣場經營管理權,達到長期霸占、壟斷渣場非法獲利的目的,被告人江某生、江某和、江有某、江萬某、江文某等人商議成立公司,召開村民大會,鼓動村民入股,并以公司是村辦集體企業為名,對政府施壓,抗衡貴溪化肥廠。在江某生、江某和的組織、策劃、指揮下,2004年12月13日成立了以江某生為董事長的貴溪長生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以公司名義強行霸占渣場。2005年,江某和因與洪塘村采砂合伙人江某榮在經營理念上產生分歧,便指使江某發、江某根、嚴某榮等人將江某榮殺成重傷,為控制砂場奠定了基礎。此后某根、江某發、江某飛等人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犯罪為活動,逐步發展形成以宗族勢力為基礎,以宗親、發小為紐帶,以公司為手段,早期以江某生、江某和為組織者、領導者,2010年以后以江某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江某發、江某輝、江有某、江某根為積極參加者,以江某發、江某有、江勝某、江某成、江萬某、江文某、江某飛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裁判結果

 

余江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江某發、江某輝、江有某、江某根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十二年、五年和十年,并分別被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和一百五十萬元;其余該組織一般參加者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若干。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江某和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憑借已形成的黑勢力,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排擠渣場競爭對手且獲勝,樹立了其家族強勢地位,在洪塘村及周邊形成了非法影響,并積累了一定經濟基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的公正判處,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五、付某勝等9人犯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詐騙等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勝因參與故意殺人,被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間,結識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付某勝出獄后不思悔改,對外宣稱其故意殺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組織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累積威名。2014年以來,付某勝糾集無業人員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楊某強、徐某、趙某松、左某軍、赫某鑫、葉某波等人多次進行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付某勝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為重要成員,楊某強、徐某、趙某松、左某軍、赫某鑫、葉某波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聽從付某勝指揮,以付某勝開辦的公司為活動場所。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付某勝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深感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貴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付某勝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三萬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付某勝具有犯罪前科,出獄后不思悔改,并以其開辦的公司為活動場所,逞強爭霸、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以付某勝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集團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深感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案的宣判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切實增強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

(來源: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